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3财保355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景振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佩珍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