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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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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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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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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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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作翔、孟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811民初5690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作翔、孟馨、李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李泽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作翔、孟馨、李军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作翔、孟馨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2767334.86元及合同约定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21年2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金额为148712.89元;2021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后截止。)截止到2021年2月26日按照合同约定本息合计金额为2916047.7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李作翔、孟馨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军英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李作翔提交借款申请表,自愿申请借款,配偶孟馨签订了共同借款人声明、委托承诺及授权,承诺与借款人的共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不因任何原因解除还款义务。2018年2月28日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作翔签订了(济农商开发区)个借字(2018)年第045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李作翔人民币贰佰捌拾伍万元整。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18年2月28日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军英签订了编号为(济农商开发区)高保字(2018)年第04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了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2015年3月4日,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作翔、孟馨签订了编号为(鲁圣开发区)高抵字(2015)年第01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李作翔、孟馨名下所属房产(详见抵押清单)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我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开发区支行依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2月28日向被告李作翔发放贷款285万元整,到期日为2021年2月25日,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李作翔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开发区支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回借款。开发区支行属于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发区支行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请依法公允。 被告李作翔、孟馨、李军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1、李作翔、孟馨、李军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借款人借款申请表一份。3、个人借款合同一份。4、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5、抵押合同一份。6、房地产抵押清单三份。7、房屋他项权证证明三份。8、借款借据一份。9、利息证明材料二份。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与被告李作翔、孟馨、李军英存在金融借款、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合同关系,被告李作翔、孟馨获得贷款后,未如约履返还借款给付利息义务等事实,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作翔、孟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767334.8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依(济农商开发区)个借字(2018)年第045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汶上县房他证汶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房产以12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汶上县房他证汶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房产以12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汶上县房他证汶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房 产以12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李军英为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在3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李军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李作翔、孟馨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4元,由被告李作翔、孟馨、李军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钱道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芳菲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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