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凯岩耐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624民初1253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博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岩耐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博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2789067.8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3日,被告河南凯岩耐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享有的货款2232517.84元及履约保证金392550元、投标保证金164000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河南凯岩耐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告知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直接向原告清偿上述债务。但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并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债务。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系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南凯岩耐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系该债权的转让方,应保证原告对该债权的实现。为此,特诉请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已约定管辖法院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胡乔舟
人民陪审员王炳炜
人民陪审员齐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赛赛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