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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邦安
联系方式:023-62512318
注册时间:2017-12-28
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0号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5幢5层11-15号
简介:
许可项目:销售:食品;道路货物运输;石灰岩开采;配电及销售电服务;废旧物资回收;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煤炭开采(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加工、销售:碎石、石粉;风力发电;火力发电(不含自备电厂);水力发电;瓦斯发电;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加工、洗选:煤炭;加工、销售:竹木制品;销售:煤炭、矿山设备及配件、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发射器及地面接收设备)、通信器材(不含卫星发射器及地面接收设备)、农产品、塑料制品、润滑油(不含化危品)、润滑脂(不含化危品);批发兼零售:坑木、煤矿设备及配件、普通机械、电工器材、汽车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橡胶制品、纺织品、仪器仪表、钢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含稀贵金属)、非金属材料及制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机械零配件、发电设备及配件、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环保设备、发输配电设备及配件、钻探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安装、修理、租赁;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制造、销售;制造、维修、租赁:矿山采掘设备、洗选设备及零配件;矿山支护设备制造及维修;仓储服务(不含化危品);物流配送(不含化危品);煤矿救护(不含医疗诊治);物资供应服务;煤炭质量检测检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电力技术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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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博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凯岩耐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624民初1253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博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岩耐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博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2789067.8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3日,被告河南凯岩耐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享有的货款2232517.84元及履约保证金392550元、投标保证金164000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河南凯岩耐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告知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直接向原告清偿上述债务。但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并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债务。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系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南凯岩耐特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系该债权的转让方,应保证原告对该债权的实现。为此,特诉请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已约定管辖法院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胡乔舟 人民陪审员王炳炜 人民陪审员齐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赛赛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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