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永志与被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王超杭钢管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民辖终71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永志因与被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王超杭钢管租赁站、原审被告江苏华尔创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尤玲玲、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2民初2905号之一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李永志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李永志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泗阳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淮安经济开发区王超杭钢管租赁站未予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学辉
审判员王娟
审判员吴志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乔倩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