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民辖终42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台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1)苏1311民初1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仅依据三台山公司提供的合同进行表面审查,应依据三台山公司的诉请和实质性主张进行认定。本案三台山公司的诉请是退还工程款、审计费、违约金等,案涉工程已经结束并竣工移交,故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争议,故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彬
审判员张熠
审判员谢朝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与同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