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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56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红苗
联系方式:0575-86338266
注册时间:1997-10-10
公司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
简介:
一般项目:城市园林绿化、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养护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复绿治理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盐碱地治理工程、土壤治理工程;制作销售:公墓墓碑;网络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光缆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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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民辖终42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三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台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1)苏1311民初1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仅依据三台山公司提供的合同进行表面审查,应依据三台山公司的诉请和实质性主张进行认定。本案三台山公司的诉请是退还工程款、审计费、违约金等,案涉工程已经结束并竣工移交,故不属于建设工程纠纷争议,故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彬 审判员张熠 审判员谢朝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与同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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