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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67909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方式:010-63636363
注册时间:1992-06-18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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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743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光大银行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0)京民终190号、(2019)京0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并判令二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193905318.5元;2.全部诉讼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使用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一)本案仅涉及新增保险财产,不涉及新增资产,一审法院将新增资产与新增保险财产概念等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引述爆炸发生后的协议,误导了爆炸发生前双方协议及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二审判决没有更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还错误引用在建工程的概念,导致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正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逻辑和观点。(一)应当将争议焦点聚焦于《关于光大银行天津在建工程退保安排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和《承诺函》引用的唯一条款,即“一切险”中的“自动纳入及转出”条款。(二)理顺本案各项证据的优先级关系,明确双方两个险种的转换方式,方能正确裁决此案。(三)应当深入解读和剖析《承诺函》内容,尤其是对于“自动纳入与转出”条款的解释,依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做出有利于光大银行的解释。(四)应当当庭对天津在建工程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关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质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人保公司、人保北分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正确,光大银行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崇理 审判员黄年 审判员丁俊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德昌 书记员朱明珠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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