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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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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凤、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11832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隋书凤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海慈集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5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隋书凤申请再审称,第一,隋书凤原审庭审中提交的在海慈集团处的住院证、出具住院费的收据原件没有质证,原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为隋书凤提交的青岛第二医院出院证、住院费收据为复印件。第二,隋书凤身体受到侵害一直在治疗之中,并没有完结医疗治疗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体受到伤害后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当自医疗终结之日起算,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原审法院对隋书凤的鉴定申请置之不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隋书凤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成良 审判员闫爱云 审判员司晓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玉洁 书记员陈东娇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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