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成与王茂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923执恢508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世成与被执行人王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0923民初5764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茂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茂忠银行存款3758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阎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廖清华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