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391民初637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防爆集团”)与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阳防爆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卫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阳防爆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338769.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为电机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一定规格的电机给被告。发生业务至今,被告累计欠款338769.18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如上,望支持。
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无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与原告南阳防爆集团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注明“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应收贵公司款项余额384769.18元”,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在该《往来账项询证函》“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2019年7月12日,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自原告处购进电机两部,价款合计54000元,后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发货并开具发票。2020年3月20日,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自原告处购进轴承一套,价款合计10000元,后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发货并于2020年9月12日开具发票。
在此期间,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于2020年4月28日支付货款30000元。下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8769.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计3191元,由被告宁波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剑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宋伟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