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宁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10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作出的(2017)京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437833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及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2021年3月26日,本院公示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份,因未找到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该财产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置的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2017)京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金星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永寒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