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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77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绍街
联系方式:18959326789
注册时间:2009-01-05
公司地址: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盛辉.仕林东湖9幢3002
简介:
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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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茂升与张威、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126民初5087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凤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茂升与被告张威、福建省东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东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薛茂升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张威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经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皖1126民初50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威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诉讼过程中,张威向本院申请追加福建省东禹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已予以追加。于2019年10月24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茂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友、姜玉刚、被告张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尊才、被告福建省东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薛茂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威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462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过程中,薛茂升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张威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东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6日13时许,张威驾驶皖11/×××××变型拖拉机与薛茂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茂升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威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薛茂升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皖11/×××××变型拖拉机所有人系张威。双方因赔偿未果,依法提起诉讼。 张威辩称,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张威垫付5000元医药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薛茂升的诉讼请求过高,具体意见在法庭辩论时予以阐述。本案张威是福建省东禹公司的雇员,事故发生时,张威系履行职务行为,且本次事故张威承担次要责任,薛茂升的损失应由福建省东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请法庭依法按责承担。 福建省东禹公司辩称,1.其公司与张威不存在雇佣关系,请依法驳回张威申请。2.事实上其公司与张立强确定的是运输关系,张威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法律责任与其公司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对其公司的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6日13时许,薛茂升骑电动三轮车追尾张威驾驶的皖11/×××××变型拖拉机,造成薛茂升受伤及电动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薛茂升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威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薛茂升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12351.60元。经薛茂升自行委托鉴定,2019年9月10日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以150日、护理期以60日、营养期以60日为宜。为此,薛茂升花去鉴定费2100元。薛茂升所有的电动三轮车支付施救费300元,车辆经维修花去维修费1000元。皖11/×××××变型拖拉机所有人系张威,该车辆未能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张威支付给薛茂升5000元。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依法提起诉讼。 另查明,薛茂升出生于1945年1月20日,其家庭承包12.25亩土地,交通事故发生前其仍在从事农业生产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薛茂升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5965元; 二、驳回原告薛茂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计708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228元,由原告薛茂升负担95元,被告张威负担1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克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楠楠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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