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 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0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辉
联系方式:0550-6676081
注册时间:1994-05-28
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
简介:
生产、经营烟叶复烤及系列产品加工业务。
展开
邹吉章、邹某等与凤阳县彩虹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26民初3935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凤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吉章、邹某、邹琴、邹林、邹祥、韦道伦与被告凤阳县彩虹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桥公司)、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吉章及六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亚东、被告彩虹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冬虎、被告华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啟林、李世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邹吉章、邹某、邹琴、邹林、邹祥、韦道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彩虹桥公司、华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邹吉章、邹某、邹琴、邹林、邹祥、韦道伦各项损失561731元。事实和理由:曾正婷系邹吉章妻子,2019年11月27日受雇于彩虹桥公司,派遣到华环公司上班,从事华环公司办公区的保洁工作,华环公司为曾正婷提供午餐就餐卡,彩虹桥公司给曾正婷发放了2019年11月、12月两个月的工资。 2019年12月16日18时5分许,曾正婷从华环公司结束当天的工作,下班回家(住凤阳县,由涂山大道自北向南行驶,在涂山大道与月华路左转弯处,与李同飞驾驶的皖S×××××(皖C×××××)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曾正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正婷经抢救治疗7天后无效死亡,并支付抢救费用78358元。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了122000元。2020年4月9日,本案原告起诉肇事车辆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曾正婷各项总额为967713元,案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84000元,合计获得赔偿406000元。 综上,曾正婷是彩虹桥公司雇佣人员,按照彩虹桥公司的指示从事华环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事故发生当天系从华环公司完成当日雇佣工作回家,该行为属于完成雇佣指示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曾正婷身故后,其家人多次找彩虹桥公司要求处理,彩虹桥公司开始愿意赔偿,后来又说曾正婷有保险但是拒绝透露保险内容,拒不配合事故的后续处理,造成曾正婷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赔偿,华环公司不愿赔偿各项损失。 彩虹桥公司辩称,首先曾正婷不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发生的交通事故,而是在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其负主要责任,与彩虹桥公司用工行为无任何关系。原告认为,曾正婷在回家过程中是属于完成雇佣指示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无任何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曾正婷在华环公司办公场所内从事保洁工作,这是“从事雇佣活动”,但其上下班途中与其从事华环公司办公场所的保洁工作无关,也不存在所谓的内在联系。其次,原告已选择通过诉讼向致害的第三人主张赔偿,并已获赔偿款406000元,其再向彩虹桥公司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综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曾正婷并不是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故雇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环公司辩称,首先,曾正婷与华环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华环公司公开将其各种生产辅助类、后勤类业务对外招标,彩虹桥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生产后勤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协议书》,双方是劳务外包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华环公司将曾正婷从事的保洁工作外包给有资质的彩虹桥公司,不但合法,亦无任何过错。曾正婷与彩虹桥公司订有合同,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曾正婷从事彩虹桥公司承包的工作,工资等均从彩虹桥公司领取,与华环公司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华环公司不是赔偿主体,曾正婷的不幸伤亡与华环公司无关联性。其次,双方签订的《生产后勤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协议书》中已经对安全注意事项及上下班期间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等作了明确约定,华环公司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华环公司已按《生产后勤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协议书》约定,足额支付了彩虹桥公司各种劳务外包费用,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要求华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曾正婷已达退休年龄,不适用劳动法中上下班期间享受工伤的规定,且其交通事故与华环公司的工作内容无因果关系,华环公司无过错,要求华环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彩虹桥公司系具有经营劳务输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资质的公司。2019年7月24日,彩虹桥公司与华环公司签订了《生产后勤劳务外包服务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彩虹桥公司负责华环公司各种生产辅助类、后勤类业务的外包服务。其中包括办公场所内的保洁工作等。华环公司按约定支付彩虹桥公司各种劳务外包费用,但对安全注意事项及雇员上下班期间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等,华环公司不负赔付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曾正婷,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2019年11月27日,曾正婷受雇于彩虹桥公司,被派遣到华环公司上班,从事华环公司办公区的保洁工作。后彩虹桥公司发放了曾正婷2019年11月、12月两个月的工资。 2019年12月16日18时5分许,曾正婷从华环公司下班回家(住凤阳县,驾驶三轮电动车由涂山大道自北向南行驶,在涂山大道与月华路左转弯处,与李同飞驾驶的皖S×××××(皖C×××××)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曾正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正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了122000元。2020年4月9日,本案原告起诉肇事车辆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曾正婷各项总额为967713元,经本院(2020)皖1126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了284000元,共计获得赔偿款406000元。此后,曾正婷家属就继续赔偿事宜与彩虹桥公司、华环公司协商无果,即诉讼来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邹吉章、邹某、邹琴、邹林、邹祥、韦道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17元,减半收取4708.50元,由原告邹吉章、邹某、邹琴、邹林、邹祥、韦道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秦明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马鹏程
判决日期
2021-05-3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