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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廖凯
联系方式:0755-83785355
注册时间:1993-09-1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工程设计(含从事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大类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并可从事以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城市规划编制;市政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建筑工程监理;图文处理。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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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191民初750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房产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绿景房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设计费85354.74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12898.13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合计98252.8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述设计费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足额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基准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原被告之间签订编号LJ-2015-001(303150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委托被告设计兰州新区紫金绿色农贸产业项目总地块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土建部分的施工图校对,被告未实际履行土建施工图校对的合同义务。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深圳设计公司辩称,1.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编号为LJ-2015-001(3031502)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被告在接受并认可后,付清了全部设计费,合同因双方均已完全履行而终止。原告在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的四年后再起诉要求答辩人返还设计费,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设计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被驳回。合同是依法成立、真实有效的合同,因权利义务均被履行完毕而终止。被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原告接受并认可后,才向被告支付了设计费661500元。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在先,原告支付设计费在后,被告未履行施工图校对义务,原告不可能付款,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设计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签署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的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原告未向被告做出过任何关于因未履行合同项下的施工图校对义务、要求继续或限期履行的通知,原告在支付设计费的四年后,起诉要求返还设计费。综上所述,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原、被告就兰州新区紫金绿色农贸产业园项目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项目总地块规划方案设计、修建详细性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土建部分的施工图校对工作;方案设计为13.5元/㎡,施工图校对为2元/㎡,合计单价为15.5元/㎡,采用固定单价形式,按进度支付;合同暂定价款为775000元,按规划核准后的建筑面积据实结算;费用支付及说明中约定第四次付费15%(施工图校对),暂定价为12.5万元;施工图校对阶段的设计费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按实际设计面积结清,原告在现场的负责为刘鲁建,被告在现场的负责人为邰仁记、张维林。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了设计方案。2016年11月10日,设计方案核对通知书中确定兰州新区紫金绿色农贸产业园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2677.37㎡。根据合同对设计费的计算标准和价格的约定,合同项下的设计费总金额为661500元。2016年开始建设,2017年6月26日,原告负责建设的兰州新区紫金绿色农贸产业园项目举行了封顶仪式。2016年11月2日,张维林向刘鲁建发送了施工图校对意见。2016年11月3日,设计单位向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张维林、原告的项目负责人刘鲁建发送邮件要求把图纸中出现的问题要提出来。原告分别于2016年2月19日、2016年7月28日及2017年1月22日向被告付款230000元、320000元、111500元,共支付设计费661500元。原告陈述校对的图纸为第三方出具的,校对义务属于第三方的,被告应对校对提出校对意见,被告并未出具该意见。被告陈述按合同本应是分四次付款,原告将第二次、第三次付款合并一起支付的,施工图校对也是在图纸校对完毕后按期支付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付款凭证、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定案表的复印件,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建施-04-总平面图、兰州新区紫金绿色农贸产业园项目施工图校对意见、收款明细、在原告官网查询到的案涉项目开工仪式的新闻的、相关负责人员的外来邮件等的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东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丽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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