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30执176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习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腾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
币13532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冯开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进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