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104民初1564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湘0104财保142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实际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70000元。现因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该案已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现被告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金鹏支行1901××××1690账户存款人民币7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肖必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余庆
书记员杨明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