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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骥
联系方式:0354-2035808
注册时间:1963-03-30
公司地址:http://www.sxjzjsjt.cn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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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廷斌与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728民初68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平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廷斌与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二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廷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阿玲、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骥及第三人张二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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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廷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万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15年至2018年间给第三人张二兰送石子,第三人再将石子给被告一,2018年12月16日经原告、被告一及第三人张二兰三方协商,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且被告一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赵廷斌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摘要为由张二兰材料款转,被告一在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两年多未支付分文。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综上,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辩称,原告赵廷斌从来和我个人和公司没有过业务往来,更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协议。在2009年,通过岳北文某介绍李某某(小名天喜)让给我公司送建筑地材(石子、沙子),后公司所用的地材全由李某某一人供应,当时也没有签任何买卖合同协议。在2016年,李某某因某种因素提出把供应商的名字改变成他妻子(张二兰),一切财物手续都变成张二兰的名字。在2018年,经常找他的南城那个女人提出条件,从公司往来账上把欠他的材料款转到那个女人名下,我说行。后来,没隔几天,李某某带着南城那个女人过来找我,我就通知财务,让他们到财务上个办了手续。关于原告赵廷斌一直没有出面,我也不认识,张二兰也没有出面,就是李某某和南城那个女人到财务上办的手续,办手续时也没有说过什么时候付钱。请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至2018年间,原告给第三人张二兰的丈夫李某某送石子,李某某再将石子给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2018年12月16日经原告、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的负责人刘学明及第三人张二兰三方协商,第三人将其对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所享有的债权20万元转让给原告,并且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赵廷斌由张二兰材料款转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在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予支付。另查明;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是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判决结果
限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平遥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延斌告欠款20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家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晓瑜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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