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淮海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12执保143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淮海分公司、淮安市思源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129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淮海分公司、淮安市思源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崇骏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