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522执172号之十三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利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81×××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赵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蕊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