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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思印
联系方式:0372-3627616
注册时间:2012-04-16
公司地址:汤阴县城关东大街路南
简介:
建筑、土地平整、水利建设、建材经营、水暖安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土石方工程服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服务、河湖整治工程服务、堤防工程服务、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城市道路及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施工、古建筑工程、凿井工程、土地整治工程;苗木果树销售;建筑材料批发、销售;温室大棚建筑材料销售;温室大棚施工、房屋拆除服务、垃圾清运、实验室装修、通风净化系统、设施农业建筑工装工程(含蔬菜大棚)、设施农业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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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举伟与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怀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382民初249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举伟与被告仁怀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怀中电公司”)、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超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被告河南超远公司申请追加张世清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举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萍,被告仁怀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晶、苏治平,被告河南超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富收、蒋代军,被告张世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举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工程款425761元,并从2020年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月2%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仁怀中电公司将仁怀市长岗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前区运行值班楼项目的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河南超远公司承建。被告河南超远公司承建后便与原告口头约定,将其中的仿瓷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建,原告大约在2018年11月份左右进场开始施工,到2019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超远公司书面签订《合同书》,被告将仁怀市长岗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前区运行值班楼项目内墙地板墙砖粘贴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修建。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向原告的工人预付了工资53200元。于2020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现场负责人对原告所做的工程量进行收方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确定原告所做的工程应得工程款为574689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因原告的部分工人未得到工资到仁怀市进行反映后,通过仁怀市督促后,由仁怀市代被告支付了工人工资95728元,其余差欠原告的工程款425761元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河南超远公司辩称,一、本案涉嫌诈骗,请求法院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据实际施工人张世清称,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结算书及工程施工计量明细等均系虚假的,是被答辩人和实际施工方串通作假,来通过仁怀劳动监察干预对答辩人和仁怀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施压而取得额外利益的欺诈行为。且据实际施工人张世清称其实际拖欠的金额并没有这么多,实际施工人对被答辩人所称的425461元不予认可,主要是对刘勇在仁怀监察上报的被答辩人赵举伟15000元、刘勇265306元、郑泰勇145455元数额。现实际施工人已自认其与被答辩人对账数额及数字作假,鉴于本案存在涉嫌诈骗的虚假事实,建议贵院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应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清偿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若仍由贵院审理并查清,答辩人认为,鉴于被答辩人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承包施工资质,其与项目部所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合同。被答辩人若存在有工程款,由于被答辩人施工工程目前未竣工验收,建设施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未有定论,工程款暂未支付时,应驳回被答辩人的工程款支付请求,其违法虚报结算虚假部分工程款更不应得到支持。若其部分工程款项得到支持,鉴于的辨认已全部结清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即使支付,也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仁怀中电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诉请第一条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无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不是仁怀项目内的施工人,更不是实际施工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任何劳务关系,故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且因河南超远公司装修工程存在大量尾工、缺陷问题未处理,答辩人于2019年7月16日终止了与被告河南超远公司签订的《综合办公楼、运行值班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综合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于2019年7月11日终止了被告河南超远公司运行值班楼装修施工。截止目前被告河南公司向答辩人提报工程产值共计3039109元,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应支付2735198.1元,答辩人总计向被告河南超远公司支付了3606546.87元,已超付了31.86%。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于法不符。三、本案应仅为被答辩人与被告河南超远公司之间的劳务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综上,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张世清辩称,本案双方结算是虚假结算,结算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是被答辩人的真实的施工工程量及工程款,不应得到支持,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结算书及工程施工计量明细等均系虚假的,因临近春节需支付泥瓦工班组赵举伟(包括胡绍兵班组)等工费及其他供货商材料款,而仁怀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暂不能支付施工进度款,所以被答辩人方(即刘勇,赵举伟的施工合伙人)和我们商量作假,在2020年1月7日刘勇给我们提出个解决方案,可以多报施工人员,多上报人员工资,让仁怀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人员工资形式走代支付。其真实施工的工程量按合同核算成人工工资款远没有780000余元,答辩人实际拖欠被答辩人方的金额没有这么多,仅有7万左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8日,仁怀中电公司与河南超远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仁怀中电公司将仁怀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综合办公楼、运行值班楼装修工程施工项目交由被告河南超远公司承建。2019年6月26日,河南超远公司仁怀中电环保发电工程项目部与赵举伟签订《合同书》,约定将仁怀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前区运行值班楼项目内的地板、砖墙粘贴施工工程交由赵举伟施工。 另查明,2019年11月29日,河南超远公司与张世清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方: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何杨,丙方:张世清。……自2019年11月29日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张世清负责仁怀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行值班楼装修工程的施工和决算(不报或赊欠、租赁、贷款等和公司无关的事项),张世清对本项目从投标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负全部责任,并对本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终身负责。原河南超远建筑公司有限公司对何杨的委托授权自2019年11月29日起无效,该工程的一切责任与何杨无关。……自2019年11月29日后,超远公司拨付工程款转至张世清账户,张世清应确保收到的工程款用于工程建设,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挪用负相关法律责任。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工程决算价2%的中标协作费。……”。 再查明,2020年1月9日,刘勇、赵举伟与河南超远公司仁怀中电环保发电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进行收方结算,经双方签字盖章确定刘勇、赵举伟所做的工程应得工程款为574689元,因各方当事人就此结算结果存在重大争议,本院在本案休庭后主持张世清与赵举伟、刘勇、郑泰勇等人重新进行了结算,扣减已付工程款后,双方一致确认现在尚差欠的工程款为119187.45元(含差欠刘勇、郑泰勇二人刮腻子粉的费用)。 还查明,刘勇系赵举伟妹夫,刘勇和郑泰勇已向本院作出说明,同意涉及二人的工程款由赵举伟在本案中合并主张,其不作为原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认可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赵举伟给付工程款119187.45元,并支付以差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世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就其实际清偿的款项向被告张世清追偿; 三、驳回原告赵举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已减半),保全费2649元,合计7189元,由原告赵举伟负担5177元,被告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世清负担2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此页无正文)
合议庭
审判员肖朝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启琼 书记员李宪钞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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