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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98万元
法定代表人:桂林
联系方式:0556-6516666
注册时间:2010-04-20
公司地址:桐城经济开发区龙池路1#101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物业管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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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荣界与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524民初1040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金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荣界与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荣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被告紫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廖荣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0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1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4日,紫来公司与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签订金寨县汤家汇镇2017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泗道河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紫来公司承包上述工程项目后又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廖荣界。2017年10月20日,廖荣界应紫来公司要求向其账户转入该项目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06000元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1000元。上述工程于2018年2月5日竣工,2018年7月23日工程造价审计结束。但紫来公司迟迟未把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给廖荣界,廖荣界索要未果,遂起诉来院。 紫来公司辩称,合同明确规定申请拨款的流程,但是原廖荣界至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就案涉工程款办理结算、申请拨款手续,其起诉违法了合同约定。廖荣界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其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4日,紫来公司与金寨县汤家汇镇人民政府签订金寨县汤家汇镇2017年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泗道河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紫来公司承包上述工程项目后又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廖荣界施工。2017年10月20日,廖荣界向紫来公司账户转入该项目的合同履约保证金106000元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1000元。上述工程于2018年2月5日竣工验收,于2018年7月23日工程审计结束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廖荣界合同履约保证金106000元; 二、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廖荣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1000元; 三、驳回原告廖荣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储友丹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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