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周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202执5051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周钢、芜湖镜湖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42182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7822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2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送达,家中无人,予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
2、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证券、网络银行信息登记,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07.4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查询无机动车信息;
3、2021年1月29日本院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钢名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小区××幢××单元××室已被多次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镜湖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2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张震
执行员孙军
执行员钱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浩
判决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