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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飞
联系方式:13739099077
注册时间:2008-12-05
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大坪路13号
简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环保工程设施施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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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汉强、邵阳赛双清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5民终575号         判决日期:2021-05-31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黄汉强因与被上诉人邵阳赛双清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双清公司)、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勤业新邵分公司)、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公司)、新邵县酿溪镇九头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九头岩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汉强上诉请求:1、撤销(2020)湘052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勤业新邵分公司支付上诉人工程款84948.91元(52533.91+2560+770)及利息,勤业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被上诉人赛双清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缺陷保证金38503.33元;3、判决被上诉人九头岩村委会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5990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就相关费用支付情况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认定勤业新邵分公司支付税款60119.41元,其中有29085元税款是由上诉人提交的材料款发票抵扣的,应予扣减。勤业公司主张的材料检测费和复印资料费用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上诉人也根本不知情,根据上诉人与勤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相关材料和图纸应该由被上诉人交给上诉人,因此,这些费用就算发生了,也不属于上诉人承担的范围。缺陷保证期限为验收后12个月,工程验收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无质量缺陷,缺陷保证金应在本案工程款中一并返还。二、有新的证据证明九头岩村委会应当承担装饰装修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施工过程中,上诉人按照九头岩村委会和勤业新邵分公司的要求增加了村部装修工程,九头岩村委会出具给上诉人的结算单上载明,村部装修结算工程款为534906元,已支付75000元,尚有工程款459906元没有支付,九头岩村委会承诺由其负责支付。 赛双清公司辩称,赛双清公司不是合同外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也不能将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直接支付给黄汉强。黄汉强与勤业公司项目负责人谢放心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为715293元。九头岩村委会证明黄汉强完工工程款为1091527.70元,对赛双清公司没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赛双清公司不能直接向黄汉强支付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但可以履行协助义务。 勤业新邵分公司、勤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于相关费用支付情况认定事实清楚。黄汉强应缴纳增值税为70427.5元,其提交了材料专用发票200179元,该部分材料专用发票可以抵扣29085.83元增值税,进行抵扣后,黄汉强还需要缴纳41341.67元增值税,另外,勤业新邵分公司为黄汉强垫付了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水利基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8777.74元,故黄汉强应缴纳税金合计为60119.41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质量缺陷保证金期限已过,勤业新邵分公司主动与赛双清公司联系,申请支付质量缺陷保证金,以便及时支付给黄汉强及同标段其他项目。九头岩村委会辩称,黄汉强与村委会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需要村委会支付工程款。黄汉强所完成的装饰工程包含在黄汉强与勤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内。 黄汉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赛双清公司支付黄汉强工程款458527.7元;2、依法判决原审被告支付黄汉强资金占用费损失29040.1元;3、勤业公司、新邵县酿溪镇九头岩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5日,赛双清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新邵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标包二(酿溪镇、陈家坊镇、太芝庙镇)建设工程第2标段的建安工程施工资格。2017年7月27日,赛双清公司与勤业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14),将新邵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标包二(酿溪镇、陈家坊镇、太芝庙镇)建设工程第2标段(九头岩村、石背垅社区、韩家坪村、会公坪村、柏树社区、雷家坳社区、柘溪村、酿溪社区)建安工程施工发包给勤业公司,其中九头岩村部建设施工包含在内。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条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等级标准,完成资料备案,办理竣工结算并经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确认后;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45天内,承包人按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其统一解释文件中的计价规则和消耗量标准,且按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文,湘建价(2016)160号文中的一般计税法的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进行计算。以清单计价方式,办理完竣工结算书一式陆份(电子文件一份),提交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并派专人参与对接、协调、配合审计工作,发包人根据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结论报告的竣工结算总价款,即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最终结算总价款。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约定:缺陷责任期12个月,按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最终结算总价款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2017年9月19日,勤业新邵县分公司成立,具体负责新邵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标包二(酿溪镇、陈家坊镇、太芝庙镇)建设工程第2标段建安工程项目。2017年7月23日,黄汉强(乙方)与谢放心(甲方,勤业新邵分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对外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黄汉强(乙方)承包新邵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九头岩村的工程,甲方收取15%共计107000元的管理费(该款项已于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11日、2018年2月13日支付到位)。同时,该《工程承包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负责移交本工程的合同(复印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投标文件(复印件)等前期该工程相关文件;乙方应承担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2019年1月31日,新邵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标包二第2标段(韩家坪村、柘溪村、会公坪村、九头岩村、石背垅社区)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8月19日备案归档。2019年12月27日,新邵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新审基报[2019]346号),新邵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2标段(韩家坪村、柘溪村、会公坪村、九头岩村、石背垅社区)工程结算,施工单位送审造价为5919564.9元,建设单位审核金额为5919564.9元,经审计审核后,对施工单位多报工程价款依规予以核减1534630.07元,总工程金额为4384934.83元(其中柘溪村880005.46元、会公坪村844816.29元、九头岩村770066.65元、韩家坪村814011.89元、石背垅社区1076034.51元)。 截止2020年8月18日,赛双清公司共支付勤业公司新邵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2标段工程款4165688.83元,剩余质保金219246元未付。 自2017年至2020年1月期间,黄汉强先后在项目部以借条、领条的形式领取九头岩村工程款共计十三笔金额553640元。另黄汉强于2018年4月7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12日分别向何超辉(飞)借款共计60000元用于九头岩工程。另2018年2月4日、2018年12月17日,九头岩村部工程项目分别接收了1140元、800元的货物。上述款项合计615580元。 另查明,2018年1月、2018年11月、2019年12月,勤业新邵分公司就九头岩村部工程向赛双清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770066.66元,其中增值税税金70427.5元,除去材料专用发票抵扣的29085.83元增值税税金,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金41341.67元。此外,勤业新邵分公司还就九头岩村工程交纳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水利基金、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8777.74元。上述实际交纳税金共计60119.41元。2019年12月30日,勤业新邵分公司项目负责人何高兴向勤业新邵分公司开具400000元的河沙、碎石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税额为11650.49元。 2018年2月13日,勤业新邵分公司支付聘用人员罗林德工资53300元(按七个村分摊为7614元);2020年1月20日,勤业新邵分公司支付聘用人员卢双喜工资18000元(按七个村分摊为2571元)。2019年1月26日,勤业新邵分公司交纳原材料检测费12800元(按五个村分摊为2560元),2019年3月31日,勤业新邵分公司做施工图、复印资料花费3850元(按五个村分摊为770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17年9月19日,勤业公司成立勤业新邵分公司,其投标所中标的新邵县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标包二第2标段由勤业新邵分公司建设管理,赛双清公司将项目工程款项支付给勤业新邵分公司,故因该项目产生的权利义务都由勤业新邵分公司承担,勤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黄汉强与谢放心于2017年7月23日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勤业新邵分公司予以认可,但因黄汉强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该工程转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但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黄汉强有权请求勤业新邵分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勤业公司对该笔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赛双清公司作为发包方,经查其仅有质量保证金219246元(其中九头岩村项目38503.33元)未支付,仅需在九头岩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责任。九头岩村委会系九头岩村项目建成后的使用人,并非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黄汉强主张在施工过程中按九头岩村委会的要求增加了装饰工程,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九头岩村委会不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本案中,赛双清公司与勤业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根据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结论报告的竣工结算总价款,即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最终结算总价款。经审计,九头岩村项目工程款项合计770066.65元。黄汉强主张工程款项应为1091527.7元,但仅提供了自己单方制作的审计报告,未提供工程增量和未计入审计的装饰装修项目工程量,故其主张工程款项应为1091527.7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勤业公司辩称已支付工程款615580元,黄汉强在诉状中自认勤业新邵分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33000元(以收条为准),可见黄汉强对于其欠何超飞(辉)的60000元欠款折抵工程款的事实予以了认可。故认定勤业新邵分公司已经支付黄汉强工程款为615580元。黄汉强自认九头岩村工程项目的税金由其承担,故勤业新邵分公司为九头岩村项目支付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共计60119.41元可以折抵其应支付给黄汉强的工程款。勤业新邵分公司支付的材料检测费2560元及做施工图、复印资料花费770元均系黄汉强应当承担的工程成本,故该款项可以抵扣应付工程款。勤业新邵分公司主张的管理人员开支和社保费用,因黄汉强支付了相应的管理费用且双方对于管理人员开支和社保费用的承担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故该笔费用应由勤业新邵分公司自行承担为宜。勤业新邵分公司主张的案外人黄喜生为黄汉强支付50000元、为黄汉强开具223000材料税票花费税金11650.49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该答辩意见,不予以采纳。综上,勤业新邵分公司尚欠黄汉强工程款为91037.24元(770066.65-615580-60119.41-2560-770)。其中38503.33元为缺陷保证金,缺陷保证期限为12个月,该部分款项黄汉强可以另行向勤业新邵分公司、勤业公司、赛双清公司申请主张。另黄汉强提出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未付工程款利息,但勤业公司与赛双清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中约定自审计部门审定确认后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除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自审计部门审定确认后支付,故本案涉工程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自审计部门审定确认之次日(即2019年12月28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勤业新邵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汉强工程款52533.9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勤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黄汉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14元,由原告黄汉强负担6300元, 勤业公司、勤业新邵分公司负担2314元。 二审期间,黄汉强围绕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九头岩新建村部室内精装修结算汇款单》、《结算单》、喻明春的领条等证据,拟证明黄汉强为九头岩村部精装修结算工程价款为434906元,由九头岩村委会结算后支付给上诉人。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其他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3元,由上诉人黄汉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玉芳 审判员谭晓飞 审判员王彦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品 代理书记员周鑫
判决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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