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财保153号
判决日期:2021-05-30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成都草市支行4402××××2710、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5105××××1608、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5809××××0015、在成都银行金牛支行1001××××2419账户内存款在203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司出具书面诉讼保全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成都草市支行4402××××2710账户内存款在20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5105××××1608账户内存款在20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5809××××0015账户内存款在20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银行金牛支行1001××××2419账户内存款在20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志文
判决日期
20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