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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秀芳
联系方式:18100839524
注册时间:2011-08-08
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汇川街166号1栋7楼6号
简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古建筑工程、河湖治理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输变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特种工程、通信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计、社会经济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类及投资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城乡市容管理、消防技术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广告业、中药材种植、林木育苗、酒店管理、商务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类及投资咨询);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消防设施技术服务;检测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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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91财保153号         判决日期:2021-05-30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丹棱县圳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成都草市支行4402××××2710、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5105××××1608、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5809××××0015、在成都银行金牛支行1001××××2419账户内存款在203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公司出具书面诉讼保全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成都草市支行4402××××2710账户内存款在20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5105××××1608账户内存款在20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5809××××0015账户内存款在20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银行金牛支行1001××××2419账户内存款在203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志文
判决日期
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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