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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78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
联系方式:0513-68702747
注册时间:1996-12-01
公司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简介:
对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投资;建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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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珮帕施(上海)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6民终652号         判决日期:2021-05-3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珮帕施(上海)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珮帕施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案涉款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2018年10月19日,珮帕施公司参加了中南公司组织的项目概念规划方案专题会,其公司董事长在会上并未确认对方的设计方案,而是提出方案“实”得还不够,更提出需要进一步听取政府意见。珮帕施公司会后并未进行实质性修改,且因中南公司与政府方就该项目推进存在障碍,该方案未能在政府上会讨论,并未获得其公司或者政府书面确认。珮帕施公司向其公司送达的确认函,单方设定义务,并以其公司未作出回复即推定默示的意思表示,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因此根据合同约定,项目中途暂停或终止应该按实结算。一审认定珮帕施公司完成全部设计任务而全额支持第三阶段设计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珮帕施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珮帕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南公司支付珮帕施公司设计费645000元;2.判令中南公司支付珮帕施公司违约金(以645000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标准,从2018年12月19日计算至中南公司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中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7月6日,双方签订《西安未央徐家湾地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珮帕施公司为中南公司位于西安市的未央徐家湾地区改造项目提供专业设计服务,设计费总额为215万元。合同并约定:珮帕施公司呈交的文件需由中南公司决定的,中南公司应予审阅,并于接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有关决定;第一阶段的设计费645000元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支付;第二阶段的设计费645000元,付款时间节点为:提交中南公司最终汇报设计成果认可通过后7个工作日(备注:需成果经中南公司确认可以进行向政府上会汇报);第三阶段的设计费645000元,付款时间节点为:提交政府最终汇报设计成果认可通过后7个工作日(备注:成果需经委托人或政府认可通过);第四阶段的设计费215000元,付款时间节点为:最终成果整合至政府认可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中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珮帕施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珮帕施公司按约向中南公司提供设计方案,中南公司分别向珮帕施公司支付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设计费645000元。2018年11月29日,珮帕施公司将第三阶段的设计方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中南公司,并于次日向中南公司送达《西安徐家湾改造城市设计最终成果确认函》,要求中南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成果回复,如未收到回复,则视为中南公司对珮帕施公司成果的认可。之后,珮帕施公司多次通过函件的形式向中南公司催要设计费,中南公司均未有回复,直至2019年8月12日,中南公司出具一份《回函》,认为珮帕施公司提交的第三阶段设计成果未根据其要求作出修改,也未经政府确认,双方应当就此协商解决。 一审庭审中,因中南公司最终未能取得徐家湾地区改造项目,故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7月6日签订的《西安未央徐家湾地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设计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西安未央徐家湾地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珮帕施公司按约向中南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后,中南公司亦应按约向珮帕施公司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的,还应按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南公司辩称珮帕施公司第三阶段的设计成果未达到其修改要求,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且珮帕施公司已于2018年11月底将设计方案发送中南公司,中南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复,应当视为珮帕施公司已经完成设计任务,其工作成果已经交付,中南公司应当依约向珮帕施公司支付设计费。同时,根据合同中关于第二阶段设计费支付时间节点的约定,可以认定中南公司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表明其对珮帕施公司的设计成果已经认可,而第三阶段设计费支付的时间节点为中南公司或政府认可通过,故在此基础上中南公司拒绝支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中南公司未按约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珮帕施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逾期支付的起算时间,结合合同中“珮帕施公司呈交的文件需由中南公司决定的,中南公司应予审阅,并于接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有关决定”以及“提交政府最终汇报设计成果认可通过后7个工作日(备注:成果需经委托人或政府认可通过)”的相关规定,珮帕施公司从2018年12月19日起算逾期时间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中南公司未能取得徐家湾项目,经释明后,双方均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故法院认定双方就解除合同已形成合意,形成合意之日为解除合同之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案涉合同予以解除。综上,珮帕施公司的诉请成立,中南公司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决: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珮帕施(上海)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设计费645000元以及违约金(以64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9日计算至中南公司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如果中南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8元,申请保全费3824元,合计14232已减半收取,由中南公司负担(珮帕施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408元由中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珮帕施公司支付)。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8元,由上诉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吕敏 审判员季建波 审判员胡皓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杰
判决日期
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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