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6民辖终148号
判决日期:2021-05-30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深圳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62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瑞公司上诉称:合同各方可以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唯一、排他性,案涉合同中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可”字表示合同赋予各方选择权,也可在其他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具有明确、唯一、排他性要求,从而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潘建
审判员陆久斌
审判员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引
判决日期
20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