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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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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472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洁
联系方式:0951-688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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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妇幼保健院与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宁0122执58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29         法院:贺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妇幼保健院与被执行人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宁0122民初2165号法律文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欠款共计2478723.77元。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妇幼保健院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7187.00元,执行标的共计2505910.77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暂停营业,本院向公安机关发送协助查找函;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的户籍,查封期限为二年;经本院向土地、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慈安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妇幼保健院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高波 审判员张铎 审判员刘江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田野 书记员罗晶
判决日期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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