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与颜超、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302民初291号
判决日期:2021-05-29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平与被告颜超、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湘0302民初798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李建平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8月27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3民终127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7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重新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金,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兵、涂卫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超、第三人福安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原告李建平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原告李建平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建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95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湛
审判员周清溪
人民陪审员汤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梁燕
判决日期
2021-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