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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557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1-89930226
注册时间:1992-11-13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223号1幢1层
简介:
一般项目:交通、医疗、建筑、环境、能源、教育智能化及信息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设计,工业自动化工程及产品、电力、电子工程及产品、机电工程及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停车服务,城市给排水系统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运营、管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智慧城市信息化的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许可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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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平与颜超、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302民初291号         判决日期:2021-05-29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平与被告颜超、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湘0302民初798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李建平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8月27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3民终127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7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重新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金,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兵、涂卫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超、第三人福安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原告李建平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原告李建平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建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95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湛 审判员周清溪 人民陪审员汤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梁燕
判决日期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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