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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4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寿
联系方式:13987716776
注册时间:1990-06-09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5号
简介:
房屋建筑、房屋维修、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道路工程建筑;建筑材料销售;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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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李明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云0402执2042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寿、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明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云南玉溪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2082.94元,并从2020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为4.0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到欠款付清之日止;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李明寿支付云南玉溪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280元,减半征收计5640元,由云南玉溪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李明寿共同承担264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52082.94元,并从2020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为4.0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到欠款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640元,应交执行费3681元,以上合计258403.9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明寿在中国建设银行62×××72_156_1账户内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明寿在华夏银行52×××23账户内存款。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提取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玉溪第二职业高级中学的工程款319400元。于2021年4月2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明寿在中国建设银行62×××72_156_1账户内存款2110元及在华夏银行52×××23账户内存款208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将本案超出的执行款70.66元退还给玉溪第二职业高级学中。于2021年4月26日支付(2020)云0402执2417号案件申请执行费2443元。因本院作出的(2021)云0402执保75号民事裁定书就被执行人李明寿在本院执行账户内、在35万元范围内的执行款暂不予支付。故本案暂无法兑付执行款。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明寿、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2020)云0402执20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仇国贵 审判员曹华 审判员周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执行员肖杰 书记员卢茜
判决日期
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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