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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69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容
联系方式:028-38280698
注册时间:2004-06-22
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青城镇青衣大道桂花苑三期小区1层299-19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防腐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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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成君与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桓建工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2328民初346号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成君与被告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桓公司)、中桓建工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中桓公司项目部)、元谋县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成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仙,被告中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玲,被告中桓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张献明,被告永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邓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中桓建工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工程项目部支付给原告邓成君工程款135785元;2.由元谋县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邓成君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在诉讼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事实和理由:元谋县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与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坐落在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1号元谋县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工程“01、02、03、04、87、88六幢楼未完工程的基础、主体、水电、室外散水、排水沟、化粪池及部分临时性调整工程”发包给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中桓建工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工程项目部,该项目部负责人张献明于2019年1月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对B2幢4楼和楼顶砌砖及墙面粉刷工程进行施工,施工价格按照实际施工面积及市场价格计算,双方没有写书面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及施工图纸,于2019年2月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中桓建工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工程项目部给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5000元,施工至2019年4月9日停工。经结算,被告还应当支付135785元工程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资金已经落实好,尽快支付,但一直没有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桓公司辩称,依据原告诉讼出具的民事裁定执行主体错误,请求予以撤销。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8日,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元谋县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元谋县人民政府未能同意由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由四川乾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工主体的后续建筑工程,因此,在元谋县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中,建设单位依然是四川乾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声称张慧民与其于2019年1月对能禹果蔬二期B2幢4楼和楼顶切砖及墙面粉刷进行施工约定,至2019年4月9日停工,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项目部向其支付工程款25000元。从原告进场施工,或是领款,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都未能知晓,更无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如果是张慧民向原告行使了支付款项事宜,完全是张慧民个人行为,与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张慧民和原告之间是因为什么有经济偿付,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从知晓。元谋县人民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作出的(2021)云2328民初346号民事裁定执行主体错误。能禹果蔬二期工程外架搭设施工由许兴友带材施工,现搭建与能禹果蔬批发二期项目B7、B8两幢楼的外架钢管等材料不属于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该材料租赁人为许兴友,租金支付人也是许兴友。该观点在贵法院审理(2020)云2328民初953号许兴友案件中答辩人已经做了详细陈述,如果本次原告执意以未付其余工程款为由坚持冻结该材料,那么,我公司将在冻结期结束后向原告提起民事赔偿。 中桓公司项目部辩称,因为原告没有将工程中的B7栋房屋做完,所以没有支付工程款,因为约定的是一栋完工了才支付工程款,期间只支付生活费。原告现在完成的总造价是145205元,我还剩余120205元没有支付给原告。 永禾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与我们开发商是没有关系的,我们与中桓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完工验收付款,中桓公司全垫资施工。但是现在停工了,停工的原因可能是他们公司资金跟不上,6栋房子没有一栋房子是完全完工的。我们的相对方是中桓公司,不是原告个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被告无异议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施工图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被告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工程量统计单、微信聊天记录、工程结算单,因该证据原告和被告中桓公司项目部均认可,本院予以采纳,能证明中桓公司项目部还欠原告劳务费120205元的事实;2.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该证据有施工单位中桓公司的签章及施工班组长张献明等人的签名,能够证明张献明是中桓公司承包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中桓公司提出原告及其他被告有争议的证据:姚安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和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3民终282号民事判决书,因该二审判决书判决维持了姚安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纳,以上两份判决书虽然判决的内容与本案无关,但从该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张献明在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甲方)与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元谋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工程项目部(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代表乙方签名,可以认定张献明是中桓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永禾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与中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永禾公司将元谋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C1、C2、C3、C4、B7、B8共六幢楼未完工的包括基础、主体、水电、室外散水、排水沟、化粪池及部分临时性调整工程”发包给中桓公司施工建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中桓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自筹,付款方式为整体工程完工初验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工程资料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5%,另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及工程善后修复补缺条款,履约后按比例分阶段给付。中桓公司成立中桓建工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工程项目部,该工程项目由张献明负责。2019年1月份,张献明与邓成君口头约定,张献明将B7幢房屋的3楼和楼顶的砌砖、粉水、内外墙的粉水等工程的劳务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邓成君施工建设。双方约定,施工价格按照实际施工面积及市场价格计算。2019年2月,邓成君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在施工中,张献明支付给邓成君工程款25000元,2019年4月9日停工。2021年3月2日,经张献明与邓成君结算,张献明还欠邓成君工程款120205元,经邓成君多次催要,张献明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在诉讼中,邓成君申请对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搭建在元谋县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工程已停工的B7、B8幢房屋处的脚手架子钢管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本院以(2021)云2328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对以上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因以上被本院查封的财产已被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云23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给姚安县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故本院作出(2021)云2328民初3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以上财产的查封。邓成君支付了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 中桓公司对其承建的元谋能禹果蔬批发市场第二期C1、C2、C3、C4、B7、B8共六幢楼未完工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张献明对邓成君施工的工程未进行验收
判决结果
一、由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邓成君工程款120205元; 二、驳回邓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邓成君负担150元(已付),由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58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宋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凌山
判决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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