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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5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廷高
联系方式:0538-2836143
注册时间:1998-11-16
公司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22号
简介:
水利水电、桥涵建设项目及机械化施工;水上货物运输;水上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客运服务;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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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都克热木·阿吾提与朱满满、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3125民初3134号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莎车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布都克热木·阿吾提诉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以下简称东平湖工程局)、朱满仓、朱满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布都克热木·阿吾提,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掌权、林宪文,被告朱满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满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阿布都克热木·阿吾提向本院诉称:1、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11523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份至2018年11月份给被告承包的位于莎车县荒地干渠防洪改建工程第二施工标段提供机械、当时约定机械租赁费用为36000元/月。2018年11月工程完工以后在我多次催讨被告后2018年12月3日被告朱满满给我写了一份欠条,欠条写明被告朱满满和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还欠我机械租赁费115233元、并口头承诺尽快付清租赁费,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在欠条上盖了公章。之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讨租赁费均无结果。 被告朱满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满仓辩称:原告所述属实,2018年原告的机械租用在被告2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荒干渠项目部的工地上供其使用地,产生的租赁费属实,是我朱满仓让弟弟被告朱满满打欠条,也在上面签了名并加盖了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项目部的章子,但朱满仓只是该涉案工程项目部的现场负责人,不是工程承包方,水利局所付工程款均打到了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的账户上面,因此,基于涉案机械租赁费应当由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承担,而不是由被告朱满满个人承担。 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朱满满没有经过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授权私刻荒地干渠项目部的公章,且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与被告朱满满的不是雇佣也不是委托关系,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并不认识被告朱满满,对被告朱满满在与原告阿布都克热木·阿吾提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欠条上面的签名及盖章行为不知情,据此认为欠条上面的公章是被告朱满满私刻,对原告阿布都克热木·阿吾提构成欺骗,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局核实该枚公章的备案情况,并申请法院向第三方对该枚印章进行鉴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8年12月3日被告朱满满手写签字确认,盖有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荒地干渠项目部章子的欠条一份(原件),证明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被告朱满满尚欠原告阿布都克热木·阿吾提租赁费115233元.经质证,被告朱满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该欠条的三性予以认可,认为确实产生了这么多费用;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认为三性均不认可,认为该证据中出现山东项目部印章,该印章属于伪造,公司从未刻印过该枚印章,其欠款朱满满签字是其个人行;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朱满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满仓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山东东平湖工程局与新疆莎车县水利局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工程是被告山东工程局中标的,工程是水利局与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签订的施工合同,该工程并不是被告朱满满委托代理人朱满仓个人承包的,工程款也是打给公司的;经质证,原告阿布都克热木·阿吾提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认为没有见过,但是盖了公章,应该属实,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三性均不认可,需要原件进行核对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该份合同协议书予以确认。 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通过被告朱满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满仓向本院提供的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与莎车县水管总站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及原告阿布都克热木·阿吾提向本院提供的盖有项目部章子的欠条,均可显示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 (二)2018年12月3日,由朱满满,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荒地干渠项目部的签章的欠条一份,被告方欠原告租赁费115233元。 (三)2020年12月3日通过我院依法向莎车县水利局水管总站调取关于启用项目公章报告,工程量汇总表、工程进度表、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均盖有项目部的公章,证明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叶尔羌河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十四期)莎车县荒地干渠防渗改建工程第二标段工程项目部公章启用且已经使用的事实,该项目部公章用途:1.施工期间项目部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往来的通知、报告上的签章。2.本工程的竣工评定资料、图纸上的签章。3.工程进度表上的签章(含工程结算)。4.办理项目财务方面的一切手续。5.项目章仅此一枚,除上述四项以外的任何签章我公司将不予以认可,特此说明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朱满满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向原告阿布都克热木·阿吾提机械租赁费115233元、保全保险费1152.33元,合计116386.33元(拾壹万陆仟叁佰捌拾陆元叁角叁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朱满满承担;保全申请费1096.16元,由被告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朱满满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玛依努尔·尼牙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靳晶晶
判决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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