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克明、高岳峰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13执116号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克明、高岳峰、戈丽萍、张利民、杨尉云、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克明、高岳峰、戈丽萍、张利民、杨尉云、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克明、高岳峰、戈丽萍、张利民、杨尉云、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职权保全金额49974371.12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胜利门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职权,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克明、高岳峰、戈丽萍、张利民、杨尉云、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74371.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迎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菲
判决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