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霞与杨宗宝、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宗林货运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81民初15083号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秋霞与被告杨宗宝、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宗林货运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张秋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宗宝、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宗林货运服务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7500元,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无责赔偿的2000元为15500元、及评估费11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宗宝、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宗林货运服务部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辩称,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以及责任划分的合理性,苏E×××××在我司投保了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第二次的评估报告部分价格依旧高于4S店价格,右后门也无需更换,同时工时费也评估过高,我司不承担本次的诉讼费,以及两次评估费等程序鉴定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5日16时47分许,杨宗宝驾驶苏E×××××重型自卸货车在常梅线行驶至事故地与陆晓光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20年9月25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杨宗宝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陆晓光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追尾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杨宗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晓光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苏E×××××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宗林货运服务部,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投保有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苏E×××××小型轿车的登记人为张秋霞,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已将交强险赔偿款2000元支付给张秋霞。
原告张秋霞的车损,经原告委托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确定损失项目和维修工时进行评估,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公估报告书,结论为评估标的损失金额为贰万叁仟伍佰元,建议残值为叁佰元,花费公估费1175元;审理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的申请重新公估,经本院委托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标的车辆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公估报告书,结论为估损总额为壹万柒仟伍佰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公估报告、公估费增值税发票、行驶证、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秋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5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张秋霞;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海虞支行;账号:62×××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被告杨宗宝、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宗林货运服务部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估费15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负担(已由该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周志洁
判决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