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恒越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521民初819号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余市恒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因被告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货款11000元,原告新余市恒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市恒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新余市恒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聂卫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林晶
判决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