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李小仁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8民辖终15号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抚州市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事项: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既无合同又无借条,怎么认定借款的合意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错误。本案应当由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超
审判员王仲坚
审判员梁晓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静
判决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