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劲章、陈和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26执异38号
判决日期:2021-05-07
法院: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林与被执行人彭劲章、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劲章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申请人彭劲章陈述称:异议申请人彭劲章与陈和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作出(2020)黔0526民初6115号民事调解书。异议申请人已严格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只剩第二笔款项未支付。按照调解协议在2021年3月30日前将剩余款项付清则不计算任何利息,但2021年3月25日异议申请人发现银行账户被贵院冻结,便立即和陈和林及其代理人通过电话商量,陈和林同意去法院沟通协调,如果为此延误付款时间不追究违约利息。但陈和林随后却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坚持赔付利息,贵院便冻结了异议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异议申请人完全具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的能力,在3月25日时异议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有32万元,就在准备付款时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属于不可预知和不可抗拒的。在3月30日前异议申请人多次试图和陈和林沟通协商还款事宜,但陈和林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导致异议申请人错误认为陈和林已经从法院获得了欠款,直到4月1日才得知银行账户内存款是其他案子冻结的。异议申请人认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恶意拖欠付款的情况,对账户被冻结这样的不可抗力虽有过错,但不是异议申请人的本意,申请执行人陈和林申请执行罚息不合理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恳请贵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违约罚息的无理要求,终结(2021)黔0526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对异议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异议申请人在审查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0)黔0526民初6115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通话记录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及主张。
申请执行人陈和林、被执行人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告陈和林诉被告彭劲章、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黔0526民初61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为:一、由被告彭劲章支付原告陈和林工程款1200000元,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600000元,余款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被告不按时履行某期款项,原告可就下欠款项申请一并执行,并按照12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175%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条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调解书生效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因彭劲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和林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黔0526执1174号,申请执行标的:未付工程款3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002元,并按照12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175%的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之后被执行人彭劲章自动履行3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陈和林2021年4月16日确认,该案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为止共计373748元。经本院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彭劲章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2021)黔0526执1087号执行案件在先冻结,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86300元,该案未冻结被执行人彭劲章名下银行账户。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执行高显祥申请执行彭劲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526执1087号,该案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彭劲章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36436元,该案强制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6民初61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卷宗材料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异议申请人彭劲章主张的事由是否成立,若成立能否阻却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申请人彭劲章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案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马关密
审判员岳现
审判员李潭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娜
判决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