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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龚正林
联系方式:13873719920
注册时间:1999-08-26
公司地址:益阳市桃花仑东路52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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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梦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902民初1566号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梦兰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以下简称赫山农行)信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梦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邹梦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信托投资本金100000元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日,原告通过被告工作人员的推介,在其网点认购了由被告代销的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沣公司)的为期一年信托投资产品10万元。因博沣公司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原告的投资款。原告认为被告在代理博沣公司销售信托产品时,其工作人员向原告承诺该信托产品保本付息,并且根据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被告对博沣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具有资金保管和监管责任,被告失职造成原告信托资金直接进入了博沣公司账户,导致资金流失,被告存在过错,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费属于合理的追款费用,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赫山农行答辩称:1、从合同订立看,赫山农行不是合同主体,系原告自愿订立。原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解后自愿按照合同将资金直接存入了博沣公司账户;2、合同中《重要提示》和《认购风险申明书》对风险做了提示。《认购风险申明书》内容为“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中信信托-沣赢1期稳健分层型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原告已在委托人处签字认可,说明原告愿意承担本次投资的风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博沣公司沣赢一期信托投资理财产品100000元。原告与博沣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存续期为12个月,优先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5%,信托计划聘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管人: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对受托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并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作为监控市场风险和实施投资止损制度的基础。原告同日通过被告支付信托投资款100000元至博沣公司账户。2016年7月博沣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立案侦查。投资到期后,博沣公司未能支付投资款本息。2018年7月博沣公司相关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投资款本息至今仍未回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信托计划委托认购合同、现金缴款单、委托代理合同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邹梦兰投资沣赢一期本金1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邹梦兰律师代理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承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杏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易珊
判决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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