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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达
联系方式:0851-85506515
注册时间:2017-12-07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1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公路工程施工,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山岭隧道工程施工,综合铁道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安装工程以及大中型土石方工程施工,销售:建筑材料、预制构件、钢结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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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雨与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123民初2043号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邱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50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租金100000.00元的标准支付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电费共计4500.00元。 被告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第三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作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贵州农商行个人账户明细账查询结果、宅基地使用权证、照片6张,本院依职权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10张,经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电费清单,无相关部门盖章,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不能确认系被告使用案涉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电费,不能达到原告所主张欠付电费3000余元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根据经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一、2018年04月12日,以原告邱雨为出租人(甲方)、被告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承租人(乙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贵州省修文县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一年,自2018年04月13日至2019年04月12日,租期届满后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100000.00元/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在交付房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18年04月17日通过第三人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50000.00元。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原告称租赁期届满前,被告工作人员就离开了案涉房屋,合同期届满后,原告就欠付租金及腾退房屋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案涉房屋位于贵州省修文县,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证号为修国土集用(2014)第0001XX号,经现场勘查,案涉房屋共5层,第一层左侧两通间为厨房和餐厅,陈放有灶台、电冰箱、餐桌等厨房用具;中间一通间为堂屋,堆放有杂物,右侧一通间堆放有施工用机械设备及杂物。第二层为办公室,办公室内摆放有办公桌、椅等办公设施。第三层除一间客厅和一间卧室外,另有一间会议室(无法打开,不能查看内部陈设)。第四、五层为卧室,卧室内摆放有木床。原告称就第一层中间堂屋及第三层客厅、卧室,经与被告协商不在出租范围,被告不能使用,原告确认除前述房间内的物品外,其余物品均属于被告所有
判决结果
一、被告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邱雨位于贵州省修文县的房屋腾退给原告邱雨; 二、被告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邱雨租金50000.00元及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按100000.00元/年标准,自2019年04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邱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2.00元,减半收取计2221.00元,由原告邱雨负担366.00元,被告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5.00元;公告费410.00元,由被告贵州省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维 书记员张应雯
判决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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