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88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油建
联系方式:0793-2989238
注册时间:2006-12-20
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拆迁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养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土地治理;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罗昭强与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杜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1602民初1979号         判决日期:2021-05-28         法院: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昭强与被告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泓建设公司)、杜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征、被告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火、项龙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长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罗昭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长林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14457元;2、判令杜长林承担资金占用利息52985.57元(以尚欠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为52985.58元);3、判令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为267442.57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9日,广安市学生实践基地管理中心与被告广泓建设公司签订《广安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教学楼、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建本工程全部施工项目。合同对承包范围、金额、工程质量等均有约定。2014年4月10日,被告广泓建设公司发布《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四川分公司任职通知》任命被告杜长林为上述项目负责人,并明确了被告杜长林的身份关系系被告广泓建设公司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初,原告与被告杜长林指派的项目现场负责人贺华均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承揽广安市教育实践综合办公大楼外墙铝塑板安装工程(整体项目包括百叶、护栏、收缩缝、铝塑板、厕所、厨房)。后,广安市教育实践综合办公大楼外墙铝塑板安装工程于2016年底完工。2017年1月16日,贺华均作为代表在《广安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教学、综合楼工程材料费用情况统计表》上签字并捺印。《广安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教学、综合楼工程材料费用情况统计表》确认,被告尚欠付原告各类款项共计214457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拒不支付,2019年5月27日,被告杜长林在结算单上再次签字确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杜长林之间的承揽关系事实明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该承揽关系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完成承揽事宜后,被告未按照出具的结算收方单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二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约定,本项目由杜长林组织施工,工程盈亏由杜长林自负,被告公司按照中标价5%收取管理费,系允许被告杜长林借用其资质承揽本项目,实为挂靠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广泓建设公司应当对被告杜长林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泓建设公司辩称,1、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贺华均,而贺华均系代表杜长林与原告签订案涉合同,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6民再19号判决书中,就两者之间关系有明确的认定。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被告杜长林承担责任。2、我方与杜长林系转包关系,并非挂靠关系。我方与原告并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3、原告在从被告杜长林处承包工程时,主观上清楚杜长林的身份,而且从结算和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均可以反映,自始至终都是杜长林与原告之间在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和责任。至于原告提交的任职通知书,并不能否定我方与杜长林之间的转包合同关系,更不能证明双方行使事实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而且该任职通知书系杜长林伪造,我方不可能向杜长林出具该通知,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杜长林未作答辩。 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042号文件、广安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教学楼、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方单原件、证明原件、行程记录、(2020)川16民终194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广泓建设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 被告杜长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综合认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9日,被告广泓建设公司与发包方广安市学生实践基地管理中心签订了《广安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教学楼、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广泓建设公司承建该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12月14日竣工验收。2014年12月,被告杜长林与被告广泓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广泓公司为工程施工总承包方(甲方),杜长林为内部经济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为广安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教学楼、综合楼建设工程,本工程由乙方组织施工,乙方为甲方在本项目的唯一代理人,工程盈亏由乙方自负。公司按中标价的5%收取管理费。 原告经由贺华均介绍承接广安市教育实践综合办公大楼外墙铝塑板安装工程(整体项目包括百叶、护栏、收缩缝、铝塑板、厕所、厨房),包工包料。该部分项目于2016年底完工。原告出具《广安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教学、综合楼工程材料费用情况统计表》显示,原告所做工程总价款为214457元。项目现场负责人贺华均签字确认,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2019年5月27日被告杜长林在该统计表上签字确认。 庭审中原告提供《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四川分公司任职通知》复印件拟证明杜长林系项目负责人,其结算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广泓建设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 庭审中查明,贺华均与被告杜长林系雇佣关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杜长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昭强支付欠款21445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144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罗昭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原告罗昭强负担56元,被告杜长林负担26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吴承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含
判决日期
2021-05-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