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帮奎、皇甫振兴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26执异49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帮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皇甫振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尔创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原告徐雅丽、徐帮奎诉被告皇甫亮、皇甫振兴、第三人华尔创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作出(2018)苏0826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皇甫振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帮奎976450元。二、驳回原告徐雅丽、徐帮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皇甫振兴未能自觉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原告徐帮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826执1293号。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苏0826执恢348号。本院依法制作(2020)苏0826执恢3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皇甫振兴银行存款98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同时下发(2020)苏0826执恢34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异议人,请求异议人公司应付被执行人皇甫振兴工程款未经本院许可,不予相关支付。异议人公司不服,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苏0826执恢34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合伙纠纷议案,经贵院审理作出(2018)苏0826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涟水执行局作出(2020)苏0826执恢3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向申请人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应付给被执行人皇甫振兴的工程款(985000元)未经贵院许可,不予相关支付。但针对涉案工程,即涟水县2015年区域供水管道工程(三期),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以及皇甫亮进行结算,扣除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管理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申请人不仅不应再将未付的工程款支付,而且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8909.82元。因此,贵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因申请人已经无法履行,故而对申请人无法发生效力,请求贵院予以撤销。
申请人徐帮奎辩称:我和皇甫振兴是合伙的,这钱就是皇甫振兴的钱,要求华尔创尚欠皇甫振兴的钱依法执行给我,不同意华尔创公司提出的撤销请求。
被执行人皇甫振兴辩称:现在华尔创已经不欠我钱了,已经与他结过账了,我倒少他10000多元,协议是我签的。我认为法院下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实际意义了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袁庶铧
审判员姜怀友
人民陪审员张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嵇凯
判决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