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磊与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匡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21民终168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传磊因与上诉人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匡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20)新212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20)新212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传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9.0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匡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9.08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常昳华
审判员南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天荣
书记员地里胡玛·马尔旦
判决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