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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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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会来、孙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421执522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段会来、孙亮与宝丰县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后,被执行人宝丰县水利局自愿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段会来、孙亮执行标的款74198.8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段会来、孙亮于2021年4月27日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1)豫0421执52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需恢复本案的执行,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跃勇 审判员康书宾 审判员蔡怀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争艳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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