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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海金
联系方式:0514-87761249
注册时间:2000-04-27
公司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186号扬州智谷研发中心北三楼
简介:
抽油机井节能服务;技术转让;石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石油矿场机械、电器开发、销售、维修、安装;油田化学品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油田勘探开发技术;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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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411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油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瑞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瑞达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瑞达公司实际交付给胜利油田的软件为814套共计1628个端口。本案软件买卖无法采用最大同时在线数(即最大并发在线用户数)授权模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软件买卖数量为授权用户总数,而不是最大同时在线人数。交接单中加密狗的授权许可是对软件授权以保证在各个IP地址上都能下载案涉软件,但没有对用户授权的账号、密码是无法打开软件的。胜利油田对安装在各厂的服务器加密狗中的最大同时在线数是知情的,其每个采油厂或油公司的服务器管理员可随时在服务器浏览器上查看最大同时在线数。另外,即使存在瑞达公司多交软件许可端口的情况,因胜利油田从未对此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对其接受多交部分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价款,且瑞达公司根据对方提供的被授权人员名单授权,不存在多交问题。2.双方的合同目的是保证设计和评价软件在胜利油田得到全面运用,而不仅是保证每个采油队分别配置一个设计许可端口和一个评价许可端口,除324个采油队外,63个矿和14个厂级单位的注采科和工艺所也应至少安装一套“设计与评价网络版软件”,否则无法实现全面应用的合同目的。3.瑞达公司先安装软件,胜利油田进行综合价格评议,然后安排下属采油厂分批与瑞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和付款。瑞达公司于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1日完成了胜利油田下属324个采油队、63个矿、14个工艺所、14个注采科共计1346个客户端端口软件(即673个设计软件端口和673个评价软件端口)的安装和培训工作。双方合同并非一次性而是分批签订,因此合同注明的并不是实际购买和安装软件数量。综上,原审法院对双方买卖合同标的物数量的认定既违背法律规定,又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依法应予纠正。 胜利油田提交意见称,1.瑞达公司主张“许可端口数=授权用户总数”与事实不符,且瑞达公司并未向胜利油田交付合同约定外的客户端。双方交易的结算依据为许可端口数量,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软件许可端口,未提到以“授权用户数”为准。瑞达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授权用户数量不是双方买卖标的物的计量依据。双方签订的28份合同中只约定购买236个端口。2.双方不存在合同外买卖端口事实。2013年12月2日双方在签订了11份买卖合同后签订了《相关事项的协议》,该协议明确买卖合同与该协议不一致,以协议为准,继续购买端口须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原审法院认可瑞达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之外的部分端口,违背了双方的约定。3.胜利油田对加密狗中是否设置了合同外端口数量不知情,胜利油田是按照合同约定的端口数量接收和使用软件的。4.加密狗中的端口数量由瑞达公司单方面控制,现场勘验数量不是双方买卖的真实端口数,不应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5.瑞达公司曲解双方合同目的,28份合同约定购买的236个端口已经实现胜利油田对软件的“全面应用”,“全面应用”不代表全部安装端口,《相关事项的协议》明确约定“购买软件后,设计与评价端口的配置方案由甲方确定,如何配置与乙方无关”。6.瑞达公司对诉求标的物数量的陈述前后不一,互相矛盾,属于恶意滥诉。瑞达公司在一审中诉求端口价款为15085.12万元,后变更为12024.63万元,之后又变更为14068.82万元,每次变更说明对应的端口数量也在变更。瑞达公司一审最后一次变更诉讼请求为521个设计端口和589个评价端口,再审申请中又称实际交付814套软件共计1628个端口。瑞达公司对安装端口数量的表述自相矛盾,是为获得合同外非法利益的恶意滥诉,存在通过歪曲事实,利用司法资源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综上,瑞达公司对端口数量的主张以及二审法院对端口数量的认定均没有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 胜利油田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瑞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瑞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胜利油田购买瑞达公司的端口数量与“可以同时在线使用软件用户数”相等。瑞达公司通过控制加密狗的方式控制售出的端口数量,加密狗对端口数量设置没有上限,具体开放数量由瑞达公司现场或远程操作控制,胜利油田公司无法控制最大同时在线用户数的增减。二审法院现场勘验时,加密狗中显示的开通端口数量却暴涨至640个,是瑞达公司为应对法院勘验而临时调增的。2.二审法院认定每个采油队分别配置一个设计许可端口和一个评价许可端口,没有事实依据。2013年12月2日双方签订的《相关事项协议》专门对2012年瑞达公司安装端口数量进行确认,共计90个端口。部分《采购合同》中的“每个”是指合同中载明的端口对应的采油队,不包含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采油队,“提前”是对未来合作内容的展望,不是对已发生事实的确认,瑞达公司在采油队安装的是客户端,不是端口。3.设计端口与评价端口没有一一对应关系,《采购合同》的约定仅为可能方案之一,实际生产过程中,每个采油队需要多少设计端口和评价端口需要根据采油厂的生产情况确定,后续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表明,两种端口不是一一对应关系。4.《交接记录》和《客户使用报告》不能推定瑞达公司2012年已在胜利油田324个采油队安装完毕所有端口。《交接记录》只是证明瑞达公司在胜利油田下属采油厂安装了软件,不涉及端口安装问题,也未记载安装端口数量。5.双方不存在先安装软件,再安排资金签订合同结算资金的交易习惯,四个石油公司购买端口数量包含在236个端口的买卖合同中,故未与瑞达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交接记录。6.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之外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相关事项的协议》明确约定之后双方若继续购买端口,须以书面合同形式,不存在合同外意思表示的可能。7.瑞达公司主张的端口数量、合同金额与胜利油田事先报批及事后确认的端口数量、合同金额差距巨大,不符合常理和商业逻辑。瑞达公司存在利用司法资源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应谨防国有资产流失。8.瑞达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瑞达公司主张2013年12月1日前已完成所有端口的安装、培训及用户名、密码交付,双方没有书面约定付款日期,根据《合同法》规定,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的,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即2013年12月1日支付价款,一审法院立案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瑞达公司已经丧失胜诉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瑞达公司诉讼请求。 瑞达公司提交意见称,1.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软件,端口为计量单位,案涉软件是集成软件,在软件登录界面上输入用户名和用户密码端口即可开通,使用设计或评价子软件不需要输入用户名和用户密码,说明通道已开通,所以端口只是计量单位。2.双方交易的数量应为授权用户总数,而不是最大在线用户数。双方确定的软件价格是每个端口设计软件和每个端口评价软件10.833万元,最大并发在线用户数和网络浮动授权不是一个概念,网络浮动授权是授权用户可以在局域网内任何电脑终端上凭账号密码使用软件,不是胜利油田主张的软件用户之间的相互浮动。3.加密狗没有控制软件端口数的功能。加密狗只是软件使用的一种技术保护措施,用于防止软件非法复制或服务器程序、数据库未经授权访问,有时软件权利人将其用于控制最大同时在线用户数量。未经授权的用户无法使用软件,已授权的用户是否能随时上线使用取决于设置的最大同时在线用户数与授权用户数是否相等。瑞达公司根据胜利油田提供的名单逐一授予用户名和密码,因此每授权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即视为交付一套软件。二审勘验结果640个最大同时在线用户数小于673个授权用户数,是因为瑞达公司在2012年10月安装软件时根据胜利油田的要求进行设定,其从未向瑞达公司主张过被授权用户无法使用软件的情况,且拒绝瑞达公司对最大同时在线用户数进行调整,导致二者数量不一致。且胜利油田对14只加密狗中设置的最大同时在线用户数是明知的。4.瑞达公司截止2013年12月1日共向胜利油田交付673套软件(每套包含1个设计软件和1个评价软件),即合计1346个子软件。双方事实合同成立在前,部分书面结算合同订立于后。瑞达公司交付软件是在三批次合计28份合同之前就完成的,28份合同只是对双方已交付的部分软件进行确认,其目的是为了结算价款的需要,没有一次性签订是受胜利油田年度资金使用指标限制。实际交付的软件远超胜利油田主张的236个,胜利油田也从来没有提出异议,瑞达公司是按照胜利油田提供的名单进行授权的,不存在多交的问题。5.案涉软件为胜利油田发挥了明显的节能效果。胜利油田2012年5月5日出具的《能耗最低机采参数设计与评价网络版软件立项论证意见》载明“能耗最低机采参数设计方法应用于油田,将大大降低油田企业生产成本(单井年降成本约2.5万元)……科技生抽油机井能耗近30%”,《客户使用报告》亦证明案涉专利技术每年能节电数十万度到数百万度。6.胜利油田通过软件购置的方式实际承接、延续了原定的专利许可模式,按照原许可方式,胜利油田应当向瑞达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用14256.05万元,与瑞达公司主张的673套软件价格相当。7.瑞达公司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胜利油田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再审审查期间提出缺乏法律依据。2016年3月31日,瑞达公司根据胜利油田的要求授权其用户2个,本案一审立案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胜利油田的再审主张不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再审审查期间,胜利油田提交了五组证据: 证据一、山东东营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案涉软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端口数量与采油队数量、采油队安装的客户端无关,应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确认的端口数量为准。瑞达公司可以单方对加密狗设置端口数。 证据二、验收报告单五份及与相应买卖合同对照表。证明采油队安装的软件为客户端,胜利油田购买的设计端口和评价端口数量不是1:1的关系,案涉软件为网络浮动授权性质,验收报告单与相应书面合同记载端口数量和金额一致,双方购买的端口数量应以书面合同以及验收报告单确认的数量为准,瑞达公司主张2013年12月2日之前案涉软件全部安装完毕与事实不符。 证据三、胜利油田组织结构及端口数量关系图,证明胜利油田与案涉四家油公司、采油厂、采油队和管理区的关系,以及案涉软件、端口、客户端、加密狗之间的关系。 证据四、百度词条对“浮动授权”“加密狗”的定义,关于浮动授权采购数量的期刊论文一篇。证明端口数不等于授权用户数,也不等于加密狗中最大同时在线用户数。 证据五、双方在2012年签订的11份书面买卖合同与实际交接、验收情况对照表。证明交接记录、验收记录上仅有一份载明交接、验收的端口数量,其余均未记载有端口交接,交接记录、验收单不能证明存在合同之外的端口交接和验收,且提前仅是指合同项下几个端口在签订之前进行交付。 瑞达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公证书形式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公证书仅能证明取证过程的真实性,但不能证明《现场工作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该记录内容多为胜利油田工作人员刘磊个人发表的意见,且其表述存在多处错误,如“加密狗内设定了开通的端口数”其混淆了端口的物理性质和授权许可端口的含义,加密狗不具有授权功能,端口和客户端也不是一个概念。对证据二形式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五份验收报告单形成于2013-2014年,即一审诉讼之前,不构成新证据。且该证据由胜利油田自行制作,没有瑞达公司的签字确认。验收报告单已经明确载明安装在各采油厂的是许可端口而不是客户端,瑞达公司于2012年前已经完成了软件安装工作,并在当年达到了胜利油田全面运行的效果,上述验收报告单不能反映采油厂采购软件的全部数量。对证据三结构图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结构图是错误的,遗漏了63个二级单位矿,而该矿相关工作人员也在使用案涉软件,采油队安装的是许可端口不是客户端。对证据四有异议,百度词条和论文不符合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该组证据内容恰不仅不能证明胜利油田的主张,反而支持了瑞达公司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表格为胜利油田自行制作,不符合证据形式。2012年底胜利油田下属的14个采油厂、油公司分别与瑞达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交接以后签订的合同只是为了结算货款需要
判决结果
驳回扬州江苏油田瑞达石油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成慧 审判员杨春 审判员肖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昊 书记员向往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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