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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万元
法定代表人:毛桂余
联系方式:0518-85807188
注册时间:1996-10-29
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E-5号
简介:
室内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温室大棚工程、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特种工程、航道工程、桥梁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工程技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技术的咨询;绿化养护;金属门窗、塑钢门窗、节能门窗、金属栏杆的制作、安装和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通风设备、机电设备、家具、网络设备、电子产品、视频会议设备、监控设备的销售;石材加工和销售;软件开发、销售、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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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05民初6038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委托授权代理人:宋效楠,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授权代理人:聂美元,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与被告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杨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骏、被告绿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效楠、聂美元(参加证据交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774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589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绿地公司就无锡绿地中央广场A3一期地块别墅石材线条维修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了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及保修期等。其于2018年10月31日竣工完成该工程,2018年11月1日,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绿地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其支付了100万元,于2019年2月2日向其支付了10万元,于2020年10月10日以房屋抵工程款2753604元,尚结欠工程款2308892元,后经审理,其将该金额变更为777446元。 被告绿地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整个工程未付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最终结算总价95%的付款节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分期支付,此付款进度有一个前提,也就是双方需要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按照结算总价95%比例支付。但是,双方在本案开庭前才对于工程款的最终金额达成一致,故原告主张从2019年11月1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在前次开庭已经提交双方均加盖公章的实际竣工验收单,其上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故目前保修期尚未届满,且5%的保修金支付,有一个前提条件,需要通过物业检验,没有问题,且签字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支付,故质保金也未达到付款期限。所以,原告主张质保金支付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绿地公司与华特公司于2018年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华特公司承建绿地公司发包的“无锡绿地中央广场A3一期地块别墅石材线条维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内的石材线条制作、运输、安装、检测、验收、产品保护、成品保洁清洗及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等全部工作。关于结算,合同约定,石材线条维修整改全部安装施工完毕,经现场监理、总包、发包人确认后一个月内,发包人累计向承包人支付单体合同价的65%;石材线条维修别墅单体竣工验收户三个月内承包人提供工程结算书,发包人四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发包人累计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70%;结算总价的25%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分期支付;保修金5%在保修期结束、通过物业检验无问题签字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清。关于保修期,合同另载明:“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起计算,保修金不计利息。”绿地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由于相关人员离职,其无法提供合同所述该工程经质监站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依据及验收时间等。关于竣工验收,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二套,竣工结算资料二套,并向发包人工程部提出结算申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方完整结算资料后四个月内完成结算的审核工作,如结算有争议,争议部分除外。 合同签订后,华特公司即进场施工,2018年11月,华特公司向绿地公司发送“施工进程表”一份,载明了本案所涉工程的完成情况。绿地公司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13日签收该表。华特公司另向绿地公司提供“施工报验文件报送记录表”一份,并另附各楼栋所涉工程质量报验表、隐蔽验收记录表、单体完工验收记录单及业主签字的“东望景苑外墙石材维修确认函”等。华特公司工作人员均予以签收。其中216-220栋的“工程竣工报验单”和“单体完工验收记录单”上,监理单位未载明验收时间,“工程质量报验表”上监理单位载明的最晚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编号为B.1.4-30)。审理中,绿地公司提供的“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单”载明:“1、本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5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满足合同工期要求。2、经审核确认,除审核意见列出的问题外,该单位已按时完成工程合同内全部内容。”绿地公司在下方签字盖章,署期为2019年12月23日。 关于结算价格,华特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对案涉工程的造价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经质证后移送相关鉴定资料。后华特公司对绿地公司主张的未付工程款合计777446元予以认可,故相关鉴定材料予以退回,鉴定程序终结。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工程总结算金额为463105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7446元及以54589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71元,由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元,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900元。上述款项已由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无锡绿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晓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纪菁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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