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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1714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冬
联系方式:0516-83398139
注册时间:1994-05-12
公司地址: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简介:
饮料、糕点、保健食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炒货食品、坚果制品、豆制品(产品类别限《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热罐装用聚对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生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服务,仓储服务(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粮食收购、储藏、运输、销售等。食品、饮料的研究、开发,谷物、豆及薯类、包装材料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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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1冯阿军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303民初5771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阿军诉被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阿军及被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冯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经济损失的双倍赔偿5万元。事实和理由:近日,我在徐州市铜山区大润发超市购买了被告生产的维维牌不加蔗糖的营养麦片,后想起曾买过维维牌中老年不加蔗糖的同类产品,随即退货。原因是此类产品外包装上写的不加蔗糖,实际上喝起来特别甜,与其包装上宣传的不加蔗糖不符,这么甜的食品说没有加蔗糖,却在产品外包装说明写的是原料中含有的蔗糖,这让人无法相信。首先,因为涉案产品系谷物类食品,谷物类的含糖量(即甜度)几乎是品尝不出来的,其次,这么高的甜度肯定是添加了糖,不论是什么糖,应该在营养成分表里注明,而本产品没有,所以我认为,甜度这么高,与产品描述不一致,给我造成了健康损害,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要的,被告的产品有欺骗、误导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原告要求赔偿,并且被告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导致我再次因“不加蔗糖”的字样购买此商品,来回退货,浪费了我的时间,影响了我的日常生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的故意而为之的行为,应按照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不加蔗糖不等于无蔗糖,更不等于无糖。不加蔗糖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再额外添加蔗糖,但是可以添加葡萄糖、果糖、麦芽糖等;2、食物中的甜味并非一定来源于蔗糖,葡萄糖、果糖、麦芽糖等都可以产生甜味,即使无糖食品也可以通过添加木糖醇等甜味剂使食品产生甜味;3、原告来回退货是因为自身不懂或误解造成,其如果存在损失也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与被告无关。 就案件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涉案维维牌不加蔗糖营养麦片,外包装袋显示“产品特点为本品由粗粮精制加工而成,不添加蔗糖,即冲即溶,是居家旅行的方便食品。配料:麦片(小麦,麦芽糖浆,大米,食用盐)、麦芽糊精、葡萄糖、植脂末、米粉、碳酸钙、食品用香精、维生素D3,保质期为18个月。注:本品中的蔗糖是原料中含有,生产加工过程中未添加蔗糖。” 原告庭审中并未向法庭提交其购买涉案产品的购物凭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冯阿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侯亚菲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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