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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8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先根
联系方式:025-86816916
注册时间:1988-04-23
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99号金融城1号楼8-9、11-19、25-33层
简介: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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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学文、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罗孝辉、廖艳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105民初7195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融租赁公司)诉被告蒋学文、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腾舰公司)、罗孝辉、廖艳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斯亮、赵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学文、京腾舰公司、罗孝辉、廖艳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蒋学文偿还全部剩余租金83400元,名义货价100元及逾期利息(以已到期租金38920为基数,截止2020年10月20日支付3289.29元;自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2、判令京腾舰公司、罗孝辉、廖艳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蒋学文、京腾舰公司、罗孝辉、廖艳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6日,江苏金融租赁公司、蒋学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蒋学文将自有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转让给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支付价款并取得车辆所有权后,将该车辆出租给蒋学文使用,蒋学文按约支付租金。京腾舰公司、罗孝辉、廖艳萍分别与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为蒋学文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蒋学文与京腾舰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且京腾舰公司向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出具《挂靠承诺函》,约定蒋学文作为挂靠方出于经营的需要将上述车牌号为川A×××××东风雪铁龙网约车挂靠在京腾舰公司名下,江苏金融租赁公司为该车辆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同日,江苏金融租赁公司与蒋学文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蒋学文自2019年8月第7期租金还款出现逾期,经多次催告仍拒绝履行其支付义务,该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2020年10月20日,蒋学文实付租金16680元,产生逾期利息3289.29元。因尚有到期租金未支付完毕,蒋学文还需支付截至2020年10月20日的到期未付租金38920元及自2020年10月21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 被告蒋学文、京腾舰公司、罗孝辉、廖艳萍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融资租赁合同,挂靠协议、挂靠承诺函、抵押合同、车辆登记权属证书、交付和验收证明、付款通知书、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对账明细单、催收函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6日,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与蒋学文(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合同编号C02190116002401)约定,承租人以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交易方式,将承租人自有的车辆(即专用条款中的租赁车辆)转让给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并租回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租赁期内,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鉴于出租人与承租人采取的是售后回租型的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人支付转让款后,承租人转让车辆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给出租人,以代替实际交付,同时视为出租人已将车辆作为租赁车辆交付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基于买卖关系的交付和基于融资租赁关系的交付同时完成;名义货价应由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时,出租人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六收取逾期利息;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支付的任何费用,经出租人催告后在30日内仍不支付,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措施:(1)要求承租人及时结清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手续费、逾期利息、名义货价以及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2)解除合同,出租人自行收回或授权第三方取回租赁车辆并有权处置租赁车辆及抵押物,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车辆,承租人无权就此主张任何权利,处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合同项下的承租人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未付租金、手续费、逾期利息、名义货价、收车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融资租赁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租人蒋学文,租赁物雪铁龙—网约车(租赁物的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以《交付和验收证明》的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为准),受让价84800元,每期租金2780元,共36期,全部满足起租条件次月为第一期租金支付月,租金按月支付,每月5日或者20日之前支付;名义货价100元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2019年1月16日,京腾舰公司、罗孝辉、廖艳萍分别作为保证人与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C02190116002401)的正常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蒋学文在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债务人因违反融资租赁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其他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19年1月16日,蒋学文与京腾舰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一份,京腾舰公司向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出具挂靠承诺函一份。同日,蒋学文、京腾舰公司共同出具交付和验收证明一份,载明车辆识别代码为LDC643T26J3070658、发动机号2298024。 2019年1月16日,蒋学文向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要求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将应向其支付的受让款84800元支付至京腾舰公司账户内。2019年1月18日,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将84800元支付至上述账户。 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提供2018年9月20日京腾舰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载明京腾舰公司对于出租人为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同意京腾舰公司签署相关保证合同,向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决议自做出之日生效,有效期一年,该份股东会决议由阙定康、罗孝辉签名。2019年8月26日,京腾舰公司股东由阙定康、罗孝辉变更为廖涛。 江苏金融租赁公司陈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蒋学文共支付租金16680元,剩余租金83400元,其中到期未付租金38920元,逾期利息3289.29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蒋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83400元、名义货价100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10月20日,逾期利息3289.29元;以38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罗孝辉、廖艳萍对蒋学文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罗孝辉、廖艳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学文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05元,由被告成都市京腾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蒋学文、罗孝辉、廖艳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佳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钱莉萍 书记员陈慧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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