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启明客车配件行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211民3759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启明客车配件行诉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供应关系,原告为供货商,自2015年12月18日到2018年4月8日,原告陆续送往被告处汽车配件累积50笔,被告所欠货款金额累积93408元。截止到目前,虽原告一直通知被告,但所欠配件款一直未予结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尚欠货款9340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均无异议,因公司管理问题,尚不能与原告协商解决,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汽车配件,自2015年12月18日到2018年4月8日,原告陆续送往被告处汽车配件累计50笔,总计货款184443元,被告已付货款91035元,至今欠货款93408元。
上述事实,有销货明细单、对账函、对账确认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相关证据业经本院庭审质证、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
判决结果
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启明客车配件行欠付货款93408元。
案件受理费106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员吴巍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雪莹
判决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