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纳林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626民初540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尔多斯纳林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纳林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宏祥市政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由原告鄂尔多斯纳林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戴文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曹香龙
书记员哈娜
判决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