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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6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泽仁
联系方式:0713-2912567
注册时间:2002-10-14
公司地址:麻城市南正街85号****
简介:
凭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的承包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提供劳务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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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后祥与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熊辉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725民初865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郓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后祥与被告熊辉宗、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一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后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辉宗、麻一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后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水电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2、支付水电预埋费169778.79元及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郓城县承建了《郓城县黄金水岸项目》,原告为被告在建设中预埋水电料。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之初,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水电保证金200000元,在2018年底或第一次拨款时退还该保证金。2018年8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水电保证金200000元,随后开始施工。截至到2020年6月12日,被告还拖欠原告水电预埋费169778.79元。 被告麻一建设公司、熊辉宗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2018年8月29日原告给被告保证金200000元转账单、被告出具收据各一份。证明目的:被告在2018年8月29日收取了原告200000元的事实;2、2020年6月12日被告出具工程结算单一份。证明目的: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了验收后出具的结算单,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工程款是342778.78元,己支付173000元,下欠169778.79元工程款至今未付;3、原告与被告方邹远方和工地负责人熊辉宗视频录音、电话录音光盘及纸质材料各一份。证明目的:被告方承认欠原告保证金及工程款的事实,并约定保证金应在2018年年底退回,承认逾期给予计息;4、律师代理费转帐凭一份,发票2张。证明目的:由于被告拖欠保证金、工程款造成原告走诉讼程序,律师代理费应由被告方承担;5、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一份,保单一份。证明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支付的保险费用1200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综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麻一建设公司承建郓城县黄金水岸小区工程,被告熊辉宗系被告麻一建设公司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原告为在被告麻一建设公司建设的工程中预埋水电料,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给被告麻一建设公司交纳保证金200000元,双方约定2018年年底退还保证金,被告熊辉宗收到保证金当日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原告交纳保证金后进入被告工地为被告实行水电预埋施工,原、被告于2020年6月12日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342778.79元,已付173000元,尚欠169778.79元,原告及被告熊辉宗在结算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支付保险费1200元,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青宇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后祥200000元保证金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后祥工程款169778.79元及利息(利息以169778.7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后祥保险费1200元,律师费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张后祥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6元,减半收取计3423元,由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宋文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冉冉 书记员温玉忠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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