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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聂自林
联系方式:0319-4680018
注册时间:2017-03-22
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河郭乡东徐旺村东
简介:
热转移印花纸加工,墨水分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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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5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香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09民初8865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香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亚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香轩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苏州香轩纺织有限公司与我司自2017年9月展开业务往来,被告苏州香轩纺织有限公司结欠我司货款76082元,不予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608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300.37元。合计79382.37元。 被告苏州香轩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8年11月30日止,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6082元,被告在询证函盖章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支付货款10000元。因余款至今未付。致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询证函、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被告苏州香轩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纸在线邢台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款760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300.37元,合计79382.3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62284004061552169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6,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唯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吕婷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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