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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志国
联系方式:0531-55615911
注册时间:2014-03-21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经济开发区南园长兴路2016号
简介:
建筑工业化技术研发、设计、实验检测、技术咨询;工业化住宅的研发、建设、安装、项目管理;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隧道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水泥制品、轻质建筑材料的研发、制造、实验检测、销售、安装;钢筋的加工制作;商品砼的生产、销售;普通货运;模具的制作、销售;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的设计、开发、销售;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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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丙喜与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13民初3019号         判决日期:2021-05-27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丙喜诉被告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富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丙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赵承岭,被告汇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9883.90元、残疾赔偿金302229元、误工费93200元、护理费42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0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辅助器具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364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712172.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30日,被告汇富公司雇佣原告李丙喜从事生产操作工工作,劳务报酬为6000元/月。2019年4月7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李丙喜在工厂操作机器生产预制板的工作时,被生产预制板的机器挤压受伤。受伤后原告被120救护车送往山东省立医院西院救治,诊断为左小腿不全离断伤等伤情。被告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原告住院156天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特提起诉讼。 被告汇富公司辩称:1、原告违章作业致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2、原告请求数额过高,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赔付医疗费3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丙喜受被告汇富公司雇佣在砼组从事流水线拉毛工作,月工资6000元。2019年4月7日下午,李丙喜在模台移动的情况下从事拉毛作业时被模台挤伤左小腿,当日送山东省立医院西院救治,诊断为左小腿不全离断伤等伤情,9月10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56天。住院期间,汇富公司支付医疗费30万元。2020年7月16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李丙喜伤残等级分别被评定为七级、十级;误工期限评定至定残前一日,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期限评定为3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180日,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数为1人,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期限评定为15日,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限为180日;后续治疗费约需14000元。2019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29元。 关于原告因本案造成的损失: 1、医疗费。原告因本案支出医疗费488031.2元,有医疗费单据、费用清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2、残疾赔偿金。李丙喜出生于1956年8月9日,受伤时六十三周岁,伤残评定日期为2020年7月16日,其伤残等级分别被评定为七级、十级,故残疾赔偿金应为302229元(42329元/年×17年×42%)。 3、误工费。根据李丙喜提交的工资明细,其月工资6000元,则日工资为200元,李丙喜2019年4月7日受伤,根据鉴定,其误工期限评定至定残前一日即2020年7月15日,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期限为30日,则误工时间共495天,故误工费应为99000元。 4、护理费。李丙喜护理期限评定为180日,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数为1人,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期限评定为15日,护理人数为1人,故护理费为40705元【(156天×2+24天+15天)×42329元÷365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李丙喜住院156天,李丙喜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花费,本院酌定每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600元(156天×100元)。 6、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李丙喜营养期限为180天,李丙喜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花费,本院酌定每日营养费为50元,故营养费为9000元(180天×50元)。 7、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后续治疗费应认定为14000元。 8、辅助器具费。原告未提供辅助器具发票,参照市场行情,其主张500元并无不当,予以认定。 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所受身体伤害确已造成精神损失,根据其伤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10、鉴定费。原告支出鉴定费364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11、交通费。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根据其伤情,酌定交通费1000元。 以上共计983705.20元
判决结果
一、限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丙喜经济损失290223.12元; 二、驳回原告李丙喜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22元,减半收取5461元,由李丙喜负担2461元,山东汇富建设集团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琪
判决日期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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